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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主要市场 RoHS 法规要求概览

本文旨在协助制造商梳理全球 RoHS 要求,比较主要市场的法规差异并了解 RoHS 法规更新动态,为产品合规提供参考。

化学物质的影响一直是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关键关注点。对于电子电器设备(EEE)制造商而言,有害化学物质管控已成为产品合规和市场准入的政策的重要要求。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世界各地的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提出了各类措施,以限制 EEE 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有害物质限制指令(RoHS)是一项专门适用于 EEE 的综合性法规,通常要求限制 EEE 中特定类别有害物质的浓度,以及/或对其进行强制标识。部分市场的法规同时规定了物质浓度限值和标识要求,两者均为强制,而其他市场可能尚处于起步阶段,即强制要求标注产品中含受限物质,但未设定浓度限值要求。证明合规性的途径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制造商的自我声明,另有一些可能还要求取得认证。

本文旨在对全球 RoHS 要求进行比较分析,并介绍部分国家或地区正在推进或已发布的 RoHS 法规新动态。鉴于欧盟 RoHS 指令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全球相关法律法规的参照1,介绍欧盟 RoHS 要求应是理解全球 RoHS 法规的出发点。本文将协助 EEE 制造商更好地了解不同市场的RoHS 政策重点,为其履行合规义务提供参考。

1、RoHS 管控产品的范围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为 RoHS 要求下的管控产品界定了明确的范围——或大致列举涵盖所有类型 EEE 的产品大类(开放范围),或列出具体细分类别的产品(附带 HS Code 海关编码)。前者的典型代表是欧盟。欧盟 RoHS 涵盖了从大型家用电器、IT 电信设备到医疗设备及监测和控制仪器等广泛的产品类别2,其清单与《废弃电器电子设备指令》(WEEE)相同3。此外,还设有一个“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的其他电子电器设备”类别,作为兜底条款。中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以及土耳其、乌克兰等转化欧盟 RoHS 指令的国家,其产品范围也与此类似。就中国而言,虽然几乎所有 EEE 都在监管范围内且须遵守标识要求,但还发布了一份包含 33 种特定产品的达标管理目录,这些产品应符合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4。另一方面,日本、印度、越南和新加坡等国家覆盖的产品范围较为有限,制造商可通过核对类别名称、产品描述或参考海关编码来评估其产品是否在管控范围内。

总体而言,全球RoHS的产品管控范围呈持续扩大的趋势。

2025 年 4 月,韩国环境部宣布修订《电器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循环法实施令》: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受 RoHS 要求约束的 EEE 清单已从现有的 50 种大中型家用电器扩展至几乎所有EEE产品5。2025 年 7 月,沙特标准、计量与质量组织(SASO)发布了《电器电子设备中有害物质限制技术法规》草案,旨在将目前有限的产品类别扩展为开放范围6。

作为豁免对象,军事/安全设备、大型固定安装式工业工具和大型固定装置、运输工具以及专门设计作为豁免产品部件的任何零件或组件等,通常不在 RoHS 法规的管控范围内。

2、限制物质

为了减轻行政负担,并与欧盟最新的政策和法规(如《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保持一致7,欧盟 RoHS 于 2011 年进行了调整,将受限物质从六类扩展至十类。为与欧盟要求保持一致,其他主要市场也逐渐采纳了全部十类限制物质。2024 年,中国发布了中国 RoHS 标准 GB/T 26572-2011《电器电子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的修订版,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列入电器电子产品的受限物质清单。此后,该自愿性行业标准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24)合并。强制性标准 GB 26572-2025 将于 2027 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8。

日本、印度、越南、新加坡和沙特阿拉伯等市场目前仍仅列出六种受限物质,但沙特阿拉伯已在着手扩大受限物质范围,以与国际要求接轨。

美国在联邦层面没有关于受限物质的法规,但在各州层面已采取相关措施。例如,加利福尼亚州专门针对含有阴极射线管(CRT)和液晶显示器(LCD)的设备(显示器、电视机、笔记本电脑等)批准了相关要求。重点管控物质共涉及四大类。 

受限物质  实施市场的示例  

铅(0.1 %) 

汞(0.1 %) 

镉(0.01 %) 

六价铬(0.1 %)  

加利福尼亚州 

铅(0.1 %) 

汞(0.1 %) 

镉(0.01 %) 

六价铬(0.1 %) 

多溴联苯(PBB)(0.1 %) 

多溴二苯醚(PBDE)(0.1 %) 

日本、印度、越南、新加坡、沙特阿拉伯9 

铅(0.1 %) 

汞(0.1 %) 

镉(0.01 %) 

六价铬(0.1 %) 

多溴联苯(PBB)(0.1 %) 

多溴二苯醚(PBDE)(0.1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乙酯(DEHP)(0.1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0.1 %)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0.1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0.1 %) 

欧盟、中国、韩国、阿联酋、摩尔多瓦10、乌兹别克斯坦11、巴西(2025  年草案)12  

该法规还规定了受限物质的一些典型豁免应用,例如:某些照明设备中汞的使用,以及某些医疗器械和监测与控制仪器中铅的使用。

3、合规文件

大多数法规要求制造商就物质限制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对于欧盟 RoHS,需要提供符合性评估的技术文档,且仅在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才需提供。在某些国家,供应商应在特定的官方平台进行注册,并上传和公布供应商符合性声明;例如中国、韩国和印度。为了证明符合物质限制要求,在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除了自我声明外,还可以选择 RoHS 自愿性认证。

一些国家虽然没有本地的 RoHS 法规,但通过某些贸易机制直接要求投放其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 RoHS 要求。阿曼于 2021 年通过世贸组织(WTO)通报,公布了电信设备和医疗器械符合欧盟 RoHS 要求的规定13。以色列宣布了“欧洲法规接轨政策”(European Regulations Track),制造商可通过该政策模式进口、制造或销售受官方标准约束但符合相关欧洲法规(包括欧盟 RoHS)要求的产品14。

4、符合性标志

RoHS 自我声明通常采用现有产品安全合规体系中的相同标志,例如欧盟的 CE 标志、阿联酋的 ECAS 或 EQM 标志,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商品检验标识。部分国家将 RoHS 和 WEEE 要求纳入同一法规,因此需要使用统一的标志,例如塞尔维亚使用的带叉垃圾桶标识。

中国和日本采用了差异化的 RoHS 标识:绿色标识表示符合物质限制要求,橙色标识则用于提示受限物质含量超过浓度限值的情况。这可能会让人误以为日本和中国的 RoHS 合规并非强制性要求。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首先,受限物质的标识是必须的,这可以鼓励消费者选择具有环保优势的产品,进而促使制造商满足物质浓度限值。此外,作为进一步措施,如果产品属于中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范围,则必须遵守物质限值要求,需要加贴额外的绿色产品符合性标志(供应商自我声明或自愿性认证)。

5、总结

欧盟、欧洲经济区(EEA)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已有 31 个国家已将欧盟 RoHS 指令的要求转化为国内法规15。欧盟 RoHS 可视为全球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然而,各国对受监管的产品类别、文件及信息要求可能各不相同。在美国等尚未建立统一 RoHS 法规的市场,企业还需特别关注州级要求(包括物质限制和报告义务)。

总体而言,随着产品范围持续扩大、受限物质不断增加,全球 RoHS 监管正变得日益严格。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制定或更新 RoHS 法规,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和摩尔多瓦;阿塞拜疆等国家也在推进首部 RoHS 法规。生产商应持续关注新的法规动态,及时评估不同市场的具体要求,并完善相应的合规准备。


参考文献

  1. UNEP(2020):《电子产品中的受关注化学物质——立法与监管方法综述》,可访问:https://wedocs.unep.org/rest/api/core/bitstreams/e71d6c79-25ec-4b30-9f41-ef21e51afc55/content
  2.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1 年 6 月 8 日关于限制在电器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 2011/65/EU 号指令,可访问: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1L0065
  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2 年 7 月 4 日关于废弃电器电子设备(WEEE)的第 2012/19/EU 号指令,可访问: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2/19/2024-04-08
  4.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2026 版),可访问:https://www.miit.gov.cn/jgsj/jns/gzdt/art/2026/art_cdaaacfc30024387b7d292a9822adc82.html
  5. 《电器电子产品和汽车资源循环利用法》实施条例,可访问:https://www.law.go.kr/LSW/lsInfoP.do?lsiSeq=284849&efYd=20260324&ancYnChk=0#0000
  6. 《电器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可访问:https://eping.wto.org/en/Search?&viewData=G/TBT/N/SAU/1166/Corr.1/Add.1  
  7. UNEP(2020):《电子产品中的受关注化学物质——立法与监管方法综述》,可访问:https://wedocs.unep.org/rest/api/core/bitstreams/e71d6c79-25ec-4b30-9f41-ef21e51afc55/content  
  8. 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可访问: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279928A31DAA3737BD0205BD3A0A4857  
  9. 沙特阿拉伯《电器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草案提议将受限物质从六种扩大至十种。
  10. 摩尔多瓦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在第 526-528 号《政府公报》上批准了《关于限制电器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的最终决定,从而将欧盟《RoHS 指令》(2011/65/EU)转化为国内法规。该法规将于 2026 年 10 月 10 日生效。
  11. 2025 年 8 月 15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发布了 2025 年 8 月 15 日第 517 号决议,批准了关于限制电气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乌兹别克斯坦 RoHS),该法规经延期后将于 2027 年 2 月 16 日生效。
  12. 2025 年 8 月 11 日,巴西国家环境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咨询文件,涉及一项针对在巴西境内销售的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决议。
  13. 部令要求执行欧盟指令 2011/65/EU《关于限制在电器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及其 2015 年和 2017 年的修正案,详见:https://eping.wto.org/en/Search/Index?freeText=oman%20ROHS&distributionDateFrom=2021-01-01&distributionDateTo=2021-11-30&viewData=G%2FTBT%2FN%2FOMN%2F442 
  14. 《标准令修正案》(第五号补编),包括所采纳的欧洲法规,可访问:https://www.chamber.org.il/foreigntrade/1109/1112/155229/  
  15. UNEP(2020):《电子产品中的受关注化学物质——立法与监管措施回顾》,可访问:https://wedocs.unep.org/rest/api/core/bitstreams/e71d6c79-25ec-4b30-9f41-ef21e51afc55/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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